(2017)宁0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民初25号原告: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法定代表人:方长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宁,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琴,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乐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晋,系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计24450元,由原告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苏永生审判员马克军审判员马春燕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任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