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蒋业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蒋业成,邵阳县下花桥镇王家排村村民委员会,邵阳县东邵农林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744号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在邵阳县下花桥镇大观村。法定代表人吴亚秀,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蒋业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被告邵阳县下花桥镇王家排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在邵阳县下花桥镇王家排村。法定代表人王腾芳,系该村村长。第三人邵阳县东邵农林场,地址在邵阳县七里山园艺场。法定代表人向四清,系该场场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蒋业成、邵阳县下花桥镇王家排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邵阳县东邵农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慧审 判 员 吕 尚人民陪审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