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与被告唐方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唐方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民初1021号原告:王云,男,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住四川省青神县瑞峰镇黄桷村*组。委托代理人胡建华(特别授权),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方金,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青源村*组。原告王云与被告唐方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方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方金支付菜款62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聂拉木县经营蔬菜摊,被告系包工头,带领100余人在聂拉木县灾后重建安置房工地务工。从2016年5月起,原告开始给被告提供其需要的蔬菜,截止2016年11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菜款62700元,同日,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逾期,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未支付欠款。被告唐方金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聂拉木县经营蔬菜摊,被告带领100余人在该地区重建安置房工地。从2016年5月起,原告向被告供应蔬菜,2016年11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菜款627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云菜款62700元,大写陆万贰仟柒佰元整,此款在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欠款人:唐方金,2016年11月28日”。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原件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云与被告唐方金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王云向被告唐方金提供了货物,被告唐方金应当支付货款。被告唐方金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向原告王云出具了《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云要求被告唐方金给付欠款627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方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云欠款6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唐方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成俊审 判 员 刘 昊人民陪审员 李福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