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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卓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卓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5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4103户。法定代表人:刘立鹏,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卓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曹述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卓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鲁0202民初25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卓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3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3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东卓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357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357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