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52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