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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52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