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积发、谭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积发,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积发,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谭龙,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积发与被执行人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四查、二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谭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亦下落不明,已把被执行人谭龙放入失信人名单。经询问,申请人蔡积发书面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潘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