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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秀清与陶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清,陶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571号原告:史秀清,男,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陶涛,男,10月14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原告史秀清与被告陶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史秀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秀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日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