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春霞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春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春霞,女。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市劳仲裁字[2015]第21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曹春霞支付工资297339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但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