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科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科秀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科秀,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3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科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燕,被告人丁科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农历12月底,被告人丁科秀在巧家县xx镇xx村xx社自家房前一块豌豆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913株,2017年3月9日被依法铲除。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丁科秀接到巧家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xx派出所接受处理,在巧家县人民医院等候公安民警。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科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安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科秀非法种植罂粟913株的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丁科秀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巧家县人民医院等候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丁科秀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科秀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㈠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科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志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