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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与郑美成、郑亚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郑美成,郑亚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4142号原告: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开发区北斗园,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50602156963962X。法定代表人:蔡光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毅辉、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美成,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郑亚娇,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美成、被告郑亚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美成、被告郑亚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361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开始,二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塑料筐,共计货款1143373元,有二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后二被告退回部分塑料框价值185436元。之后二被告陆续归还货款共计864326元,尚欠原告货款93611元至今未归还,本案货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美成、被告郑亚娇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6月15日间,被告郑美成、郑亚娇陆续向原告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购买塑料筐,共计货款1143373元,二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后二被告退回部分塑料框价值185436元。之后二被告陆续归还货款共计864326元,尚欠原告货款93611元至今未归还。被告郑美成与被告郑亚娇于199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该笔货款发生于被告郑美成与被告郑亚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美成、郑亚娇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告购买货物,共计货款1143373元,有二被告签名的送货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611元,应当予以偿还。本案货款发生于被告郑美成与被告郑亚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由于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美成、郑亚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如下:被告郑美成、郑亚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漳州市芗城新辉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3611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郑美成、郑亚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苗芬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