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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庄萍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庄萍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372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Q。法定代表人:潘东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萍娥,女,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庄萍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玮 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 世 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