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执监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和幸、王和伟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苏执监210号王和幸、王和伟:你们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你们于2017年3月6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诉的内容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立案受理后已于2017年4月8日作出(2017)苏10执异8号执行裁定,并告知你们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你们已按该裁定指定的期间向本院申请复议,相关立案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1)项规定: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主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案件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信访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寻求救济。现该案正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过程中,你们如对本院复议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服,方可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