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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弘强、刘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福,张弘强,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福,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景阳村1组382号,身份证号:23082819660316171X。被执行人张弘强,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景阳村,身份证号:230811197409222918。被执行人刘艳丽,女,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景阳村,身份证号:230828197703171725。本院在执行陈明福与张弘强、刘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