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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辛某2、辛某1与辛风彦、卢太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2,辛某1,辛风彦,卢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某2,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阜平县。申请执行人:辛某1,女,200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法定代理人:辛某2,系辛某1之兄。被执行人:辛风彦,女,194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卢太勤,男,194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某2、辛某1与被执行人辛风彦、卢太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5108号民事判决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太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城关分理处账户:62×××18下的存款到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账号为:50×××63),收款单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