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亮只与郝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亮只,郝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956号原告:闫亮只,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郝会平,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闫亮只诉被告郝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彬独任审判。原告闫亮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亮只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怀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