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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城北路南侧、沂蒙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付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室。法定代表人:张增生,总经理。上诉人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