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余江河与罗国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河,罗国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534号原告:余江河,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罗国显,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余江河诉被告罗国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余江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江河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