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306号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通途路。法定代表人:严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青,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叶鸿星。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茵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