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贾佑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佑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21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佑琴(别名“丹丹”),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美容店店主,住江西省武宁县。2016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天宝,江苏季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明,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佑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佑琴及辩护人唐天宝、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25日间,被告人贾佑琴在昆山市玉山镇新昆街生化小区XXX号楼XXX室一无名美容店,介绍嫖客与卖淫女认识,或外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或容留在该XXX号楼XXX室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共计170余人次。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佑琴以每次卖淫150元或130元的价格介绍、容留嫖客吴某1、陈某分别与卖淫女刘某1、李某1在该XXX号楼XXX室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昆山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被告人贾佑琴又以每次外出卖淫300元的价格介绍嫖客钟某、郑某、孙某分别与卖淫女黄某、李某3乙、刘某2搭识,后嫖客钟某、孙某分别与卖淫女黄某、刘某2在昆山市周市镇黄埔江北路汉庭酒店XXXX房间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嫖客郑某与卖淫女李某3乙在该汉庭酒店XXXX房间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昆山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佑琴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70余人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佑琴对被指控的容留卖淫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没有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70余人次,仅认可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当场抓获的2人次。辩护人唐天宝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贾佑琴介绍、容留卖淫仅2人次;2.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周明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贾佑琴容留、介绍的次数不应认定为170余人次,而是2人次更为合理;3.被告人贾佑琴当庭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25日间,被告人贾佑琴在昆山市玉山镇新昆街生化小区XXX号楼XXX室一无名美容店,介绍嫖客与卖淫女认识,或外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或容留在该XXX号楼XXX室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共计170余人次。2016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贾佑琴以每次卖淫150元或130元的价格介绍、容留嫖客吴某1、陈某分别与卖淫女刘某1、李某1在该XXX号楼XXX室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昆山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被告人贾佑琴又以每次外出卖淫300元的价格介绍嫖客钟某、郑某、孙某分别与卖淫女黄某、李某3乙、刘某2搭识,后嫖客钟某、孙某分别与卖淫女黄某、刘某2在昆山市周市镇黄埔江北路汉庭酒店XXXX房间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嫖客郑某与卖淫女李某3乙在该汉庭酒店XXXX房间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昆山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贾佑琴处扣押了手机1部、人民币5310元、笔记本3本、皮夹2个。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上,其与朋友吴某1等人到了新昆街附近的一家店,有个像老板娘的女人不停地叫他们进去“敲背”,其几个与她谈妥价钱130元,就进店里看到很多小姐,其与吴某1各挑了一个小姐,付了130元,到楼上的小隔间里进行卖淫嫖娼,后被警察查获。经辨认,贾佑琴就是在店门口拉其和吴某1到店里嫖娼的老板娘,李某1就是和其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的女子,并指认生化小区472栋的一楼车库就是跟卖淫女搭识的地方。2.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15年12月7日经人介绍到美容店上班,也就是卖淫,店里负责的是“丹丹”,其叫她丹姐,店里卖淫是150元,上半夜小姐自己站在店门口招揽客人,过了0点后就是丹姐在门口招揽客人,客人选好小姐后要先付钱,其收钱后就先把钱放在抽屉里,再带客人到楼上发生性关系,之后再到一楼抽屉里拿走自己的提成,如果150元的话其就拿100元,如果130元的话其就拿90元,店里的提成就放在丹姐的钱包里,等下班后丹姐就把抽屉里的钱全部拿走。店里只有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服务,就是“快餐”,也有客人带出去“包夜”,没有正规按摩。拿完提成后小姐会在笔记本上记账,上面有小姐的代号,其的代号是“儿”,每做一个150元的“快餐”会在代号后写“正”,做一个130元的“快餐”在代号后写40,数字就是代表给店里的提成。丹姐主要负责在门口拉拉客人,小姐要是有事请假要跟丹姐讲,店里的琐事也是丹姐负责。2016年7月25日凌晨,丹姐在门口招揽了两个客人,并和客人讲好130元,一个戴眼镜的客人进来挑中了其,其收了钱放在抽屉里,就将客人带上楼进行卖淫嫖娼,后被警察查获。经辨认,黄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婷”的卖淫女,李某3乙就是店里代号为“群”的卖淫女,刘某1就是店里代号为“慧”的卖淫女,刘某2就是店里代号为“刘”的卖淫女,翁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娜”的卖淫女,闫某就是店里代号为“雪”的卖淫女,张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X”的卖淫女,赵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丹”的卖淫女,贾佑琴就是店里的负责人“丹丹”,田某就是店里代号为“薇”的卖淫女及陈某就是其给提供性服务的男客人。3.证人吴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上,其与陈某至新昆街附近一无名美容店卖淫嫖娼的情况。经辨认,刘某1就是与其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的女子,贾佑琴就是在无名美容店门口拉其和朋友陈某到店里找小姐嫖娼的老板娘,李某1就是与其朋友陈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的女子,并指认生化小区XXX栋的一楼车库就是跟卖淫女搭识的地方。4.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6年3月左右开始在美容店做小姐,向客人卖淫赚钱。2016年7月24日晚上,“丹丹”招呼二个客人到店里,并介绍说有150元的全套,130元直接做爱。一个客人点了其,其就把150元放在抽屉里,将客人带上楼,到隔间里进行了卖淫嫖娼,后警察来将其查获了。店里是“丹丹”负责,她负责看店,在门口招呼客人,有时向客人介绍服务、价格,与小姐分钱,如果做一个150元的服务,其就分100元,如果做一个130元的服务,其就分90元。店里只有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服务,就是“快餐”,也有客人带出去“包夜”,没有正规按摩。拿完提成后小姐会在笔记本上记账,上面有小姐的代号,其的代号是“慧”,每做一个150元的“快餐”会在代号后写“正”字的一笔,做一个130元的“快餐”在代号后写40,数字就是代表给店里的提成,这种记账方式是“丹丹”要求的,因为每天下班结束,“丹丹”要根据记账来核算钱数。经辨认,黄某就是店里的卖淫女,李某3乙就是店里代号为“群”的卖淫女,贾佑琴就是店里的负责人“丹丹”,李某1就是店里代号为“雪儿”的卖淫女及吴某1就是其给提供性服务的男客人。5.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一个月前找到的被抓的这家新昆街无名美容店,给其面试的是外号叫“丹丹”的女子,她告诉其在其店里卖淫一次是150元,其可以拿100元,如果客人要求带到外面去做的话是300元,其可以拿200元,其同意后就在店里卖淫。2016年7月25日凌晨,其和其他小姐在店里等客人,“丹丹”在外面拉客,后一小姐对其说楼上一客人没看中她,要其去试钟,其去后就让男的躺在床上,准备与他发生性关系时,听到警察来了,其和另外三个在其他隔间里的小姐(“小静”、“小慧”、“雪儿”)就躲起来,后被警察抓到了。其卖淫的地方是店的二楼,也就是生化小区XXX号XXX室。店里有十来个小姐,店老板就是“丹丹”,平时美容店都是她在管理,店里只有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服务,就是“快餐”,没有做正规按摩的,一般小姐坐在店里等客人,“丹丹”在外面拉客说好价格,并把客人带到店里,然后让客人挑选小姐。客人要先把钱给小姐,小姐把钱放在店内抽屉里,做完服务后,其再到抽屉里把自己的分成拿走,有时客人也会直接把钱给“丹丹”,“丹丹”再把分成钱给小姐。拿完分成后小姐会在一个笔记本上记账,警察给其出示的账本记录的是7月24日当天到凌晨的账,上面有小姐的代号,其的代号是“薇”,每做一个150元的“快餐”会在代号后写“正”,做一个130元的“快餐”在代号后写40,数字就是代表给店里的提成,按照账本上记录的,除了被抓那个还没来得及记,其前面做了4个150元的“快餐”。经辨认,黄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婷婷”的卖淫女,李某3乙就是店里代号为“群子”的卖淫女,刘某1就是店里代号为“小慧”的卖淫女,刘某2就是店里代号为“老刘”的卖淫女,翁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娜娜”的卖淫女,闫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小雪”的卖淫女,张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小静”的卖淫女,赵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李丹”的卖淫女,贾佑琴就是店里的负责人“丹丹”,李某1就是店里代号为“儿”的卖淫女及吴某2就是其给提供性服务的男客人。6.证人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25日凌晨,其到新昆街一无名美容店按摩,一女子带其到隔壁的楼上后就走了,又来了一个女的,其看着感觉不舒服,就又换了一女的,这个女的刚到,警察就来了,将其带至派出所。经辨认,其就是在新昆街生化小区XXX栋一楼车库与卖淫女搭识的。7.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7月25日凌晨经过采莲街附近的一按摩店门口,一站在门口的女子叫其进去“敲背”,价格是150元,其进入店里,选了一穿黑短裙的女子,并支付了150元,该女子就带其到了店的二楼一包间内进行卖淫嫖娼,后被警察查获了。经辨认,张某某就是与其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的女子,贾佑琴就是拉其进店嫖娼的老板娘,并指认生化小区XXX栋的一楼车库就是跟卖淫女搭识的地方。8.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其和钟某、孙某等到采莲街、新昆街附近找可以嫖娼的地方,在新昆街路口一店门口,有穿白色吊带上衣的女子问他们玩不玩,钟某就去问价格和能否带至酒店。接着钟某让其几个进店里挑女孩,并说带到酒店嫖娼的价格是300元一次。其、钟某、孙某各挑了一女子,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300元给穿白色吊带的女子,对方账号是185××××9003,名称是“丹丹”,其帮孙某垫付了300元。其几人和三个女子回到黄浦江路汉庭酒店,其和其选的女子在1317房间进行了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完后该女子离开了房间,后来警察就来了并将其带至派出所。经辨认,黄某就是与钟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李某3乙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刘某2就是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贾佑琴就是在店门口拉客,并跟他们具体商谈价格及用手机支付宝收钱的女子,并对卖淫嫖娼地点进行了辨认。9.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其和钟某、郑某等约好去嫖娼,至采莲街附近的一美容店,门口有一女子问要不要进来玩玩,就是嫖娼的意思,钟某就问了价格,她说150元的快餐,带到宾馆的话是300元,其三人就到店里各选了一个女的,之后钟某通过手机支付了300元给带其几个进店的女子,郑某帮其垫付,一共通过支付宝付了600元,其几个回到汉庭酒店,其与选中的女子在XXXX号房间进行了卖淫嫖娼。经辨认,黄某就是与钟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李某3乙就是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刘某2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贾佑琴就是穿白色衣服在店门口拉客,并跟他们具体商谈价格及用手机支付宝收钱的女子,并对卖淫嫖娼地点进行了辨认。10.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个月前在新昆街无名美容店上班的,是老板“丹丹”给其面试,并告知了卖淫的价格和分成,“丹丹”规定了工作时间是晚上8点到次日凌晨4点,其和其他小姐都是在店里等客人,“丹丹”在外面拉客,把客人带到店里面挑选小姐。2016年7月24日晚上,其在店里等客人,“丹丹”带了几个客人进来选,有三个客人选中了其、“婷婷”、“群子”,客人通过手机把钱转给了“丹丹”。其与客人在汉庭酒店XXXX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后离开。经辨认,黄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婷婷”当日与另外一嫖客在1319号房间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李某3乙就是店里代号为“群子”的当日与另外一嫖客在XXXX号房间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刘某1就是店里代号为“小惠”的卖淫女,翁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娜娜”的卖淫女,闫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小雪”的卖淫女,张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小静”的卖淫女,赵某某就是店里代号为“李丹”的卖淫女,贾佑琴就是管理美容店的老板“丹丹”,李某1就是店里代号为“雪儿”的卖淫女,田某就是代号叫“微微”的卖淫女,郑某是与“群子”在XXXX号房间发生性关系的嫖客,孙某是与其在XXXX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嫖客,钟某是与“婷婷”在XXXX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嫖客,并对卖淫嫖娼地点进行了辨认。11.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其和孙某、郑某等约好去嫖娼,至采莲街附近的一美容店,门口有白衣服的女子在拉客,其就问了价格,她说如果在店里就是150元,带到宾馆的话是300元,其三人就到店里各选了一个女的,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了300元给带其进店的女子,其几个回到汉庭酒店,其与选中的女子在XXXX号房间发生了性关系。经辨认,黄某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李某3乙就是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刘某2是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贾佑琴就是穿白色衣服在店门口拉客,并跟他们具体商谈价格及用手机支付宝收钱的女子,并对卖淫嫖娼地点进行了辨认。12.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4日晚上,其在汉庭酒店与一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但没有金钱交易,只是临走要了30元的打车钱。经辨认,钟某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1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新昆街一美容店上班,在店里是接待敲大背,就是发生性关系,每个150元,其不知道店里老板是谁。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陪同事郑某、钟某、孙某一起到采莲街附近一无名美容店,他们三个找了三个小姐带至宾馆嫖娼,其在大厅,后警察来了被带至派出所的情况。15.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生化小区XXX号楼XXX室房屋的出租情况,并辨认出贾佑琴就是缴纳房租的自称“李红”的女子。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协议证实涉案的生化小区XXX号楼XXX室的房屋租赁情况。17.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美容店现场、贾佑琴的手机、汉庭酒店XXXX、XXXX号房间、钟某、郑某的手机的检查情况。1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了相关物品及物品的具体情况。19.笔记本(照片),证实卖淫女的代号、记账情况。20.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证物进行保全并发还的情况。2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涉案的卖淫女李某3、刘某2、黄某、田某、李某1、嫖客郑某、孙某、钟某、吴某2、陈某等人的行政处罚情况。2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贾佑琴的归案过程。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佑琴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佑琴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170余人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佑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贾佑琴及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贾佑琴容留、介绍卖淫仅为2人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佑琴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情节、次数,有李某1等卖淫女、郑某等嫖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笔记本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周明提出的被告人贾佑琴当庭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佑琴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170余人次,情节严重,其当庭未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量刑过重,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佑琴的犯罪情节严重,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佑琴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五千三百一十元于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蓉仙人民陪审员  胡 鹏人民陪审员  俞惠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芳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