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鑫皖米厂与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鑫皖米厂,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51号原告:怀远县鑫皖米厂,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大庙村。法定代表人:彭加新,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周金龙,该公司经理。原告怀远县鑫皖米厂与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鑫皖米厂撤回对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