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徽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徽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宝玛斯化纤有限公司,徐永忠,吴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0046679320761,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许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义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徽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徽懋实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楼6层A605号方,组织机构代码55267691-4。法定代表人陈万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宝玛斯化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信行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7388-X。法定代表人徐永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永忠,男,汉族,1968年10月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吴秋月,女,汉族,1970年7月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04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徽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宝玛斯化纤有限公司、徐永忠、吴秋月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徽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宝玛斯化纤有限公司、徐永忠、吴秋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浙江徽懋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宝玛斯化纤有限公司、徐永忠、吴秋月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佳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