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智琼、陈丽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智琼,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90号被执行人许智琼,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丽萍(系被告许智琼前妻),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智琼、陈丽萍诉讼费征收一案,被执行人许智琼、陈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智琼、陈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零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