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9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顺生与刘春、李雪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生,刘春,李雪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994号之二申请人:王顺生,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申请人:刘春,男,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申请人:李雪雁,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顺生诉被申请人刘春、李雪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顺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春、李雪雁名下的位于西昌市城南片区城南大道金华路住房一套(所有权字号xxxxxxx)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人王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春名下位于西昌市城南片区城南大道金华路的住房一套(所有权字号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康君审判员 邓红梅审判员 范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