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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葛某1、刘某与葛某2、葛某3、葛某4、葛某5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708号原告:葛某,男,194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某,女,193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鲁家屯。被告:葛某,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葛某,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葛某,女,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葛某,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葛某、刘某诉被告葛某、葛某、葛某、葛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葛某、刘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葛某、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