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怀玉与朱宁、孟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玉,朱宁,孟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朱怀玉,男,192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敏(系原告之女),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朱宁,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孟月娟,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怀玉与被执行人朱宁、孟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朱宁、孟月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宁、孟月娟在查询银行无较大额度的存款(其中,朱宁有二笔存款被法院他案冻结),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另,被执行人孟月娟在本院(2016)苏0508执286号案件中有拍卖款收入人民币280000元被本案保全扣留。2017年2月13日,另案申请执行人孟慧娟向本院申请对孟月娟的拍卖款收入参与分配。经分配,本案得款人民币107501.2元并划付申请执行人朱怀玉。本案执行到位107501.2元。现已将被执行人朱宁、孟月娟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协商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拍卖款收入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福根审判员 贾建平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