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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贞芙与庞德清牟维华借款合同纠纷��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贞芙,牟维华,庞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刘贞芙,女,汉族,1952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牟维华,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庞德清,女,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贞芙与被执行人庞德清、牟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09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贞芙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庞德清、牟维华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李 军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