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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志卫与苏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卫,苏丽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234号原告:吴志卫,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苏丽珊,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吴志卫诉被告苏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志卫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志卫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威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