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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行审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俞明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俞明亮,吕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审14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章斌,局长。被执行人俞明亮,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雄伟,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监字(200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俞明亮、吕雄伟非法占地,对其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9200.64平方米土地;限于2007年1月31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200.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占地1967.23平方米的建筑物(厂房、门卫用房、临时厕所)、水泥路面(占地758.96平方米)、围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每平方米10元,罚款额合计9200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已交纳的罚款外,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其他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俞明亮、吕雄伟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监字(200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国土监字(200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由桐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章春华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