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与杨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杨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585号原告: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与三全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国际16楼。法定代表人:杨宝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静,女,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