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凤玲、王保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凤玲,王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42号申请人:吴凤玲,女,194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美,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申请人吴凤玲之女。被申请人:王保云,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人吴凤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现停放于单县交警队事故科停车场的被申请人王保云驾驶的肇事车辆(车牌号码:鲁R×××××),保全金额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凤玲向本院提供了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出具的菏公交认字[2017]第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单县中心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份。菏公单交认字[2017]第209号事故认定书载明,申请人吴凤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申请人王保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申请人吴凤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将被申请人王保云驾驶的肇事车(车牌号码:鲁R×××××)一辆扣押于单县交警队事故科停车场内(扣押期限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吴凤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景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