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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2民初136号原告:许某某,男,1988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闵某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0日某某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益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