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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浦某与马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马某,马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58号原告:浦某,男,199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马某,女,31岁,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马某2,女,1979年9月14日生,住德惠市。原告浦某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浦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浦���某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浦某某28.00元,另84.00元由浦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希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