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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贡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8号申请人: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贡慧,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执行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贡慧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因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立执行员  吴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