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贡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8号申请人: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贡慧,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执行怀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贡慧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因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立执行员 吴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