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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军、姜玉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军,姜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577号原告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法定代表人王开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长山,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告姜玉山,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姜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开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传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照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