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辖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亚伟、文艳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伟,文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俭剑,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艳。上诉人王亚伟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浙0213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系宁波大德至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公运二手车交易市场A44,本案购车合同的签订地以及履行地均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公运二手车交易市场A44,故本案应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文艳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东山村4组16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