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金秋与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秋,桦甸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民初34号原告:徐金秋,1980年9月24日出生,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渤海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吕新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安,1961年2月24日出生,男,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职工,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金秋与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金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金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金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徐金秋负担。审判员 厉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