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42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X月X日,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太村镇南宫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4********,农民。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的(2017)陕0429执442号被执行人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财产刑)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该罚金已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二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