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古军民申请执行朱货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军民,任云连,朱货海,朱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古军民,男,1969年1月6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任云连,女,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货海,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梦珍,女,199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古军民与任云连、朱货海、朱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任云连、朱货海、朱梦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云连、朱货海、朱梦珍于2016年1月1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古军民借款二十五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任云连、朱货海、朱梦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朱梦珍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