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40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瑞博鑫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园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瑞博鑫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园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40057号申请人天津瑞博鑫源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营城工业园营城街9号。法定代表人董秀文,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园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工业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申请,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博园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子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