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路想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路想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7号。负责人江新涛,行长。被执行人路想姣,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路想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15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路想姣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路想姣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156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路想姣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5月9日10:00至2017年5月10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773600.00元的起拍价对被执行人路想姣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房屋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最终竞买人廖伟衡通过竞买号S1845的号码以1193600.0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现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需将被执行人路想姣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廖伟衡名下,同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路想姣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路想姣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房屋过户给买受人廖伟衡(公民身份号码),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廖伟衡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廖伟衡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廖伟衡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农 艺审 判 员 黄文民代理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义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