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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鑫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鑫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东,张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7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鑫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鼎城11幢13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9439444-5。法定代表人卢济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泉,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系福建鑫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中路三明亿鑫公司一楼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0518613-2。法定代表人张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金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55958299-6。法定代表人孙春法,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连东,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张连发,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鑫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东、张连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东、张连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东、张连发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295828.17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三明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张连东、张连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文婷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