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740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某霆。被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某丰。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