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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洋、王茜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王茜,谷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洋,男,住山东省日照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茜,女,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峰,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谷春雨,男,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洋、王茜因与被申请人谷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1民初1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洋、王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转账记录和取款记录,借款并未实际履行;二、原审原告在庭审时陈述的写欠条地点、交款地点等说法自相矛盾,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欠条存在瑕疵,大小金额不一致。被申请人并无理由认定借款系申请人王洋、王茜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申请人要求东城区法院撤销(2016)东民初15843号民事判决书。谷春雨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要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不同意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洋、王茜再审的理由在原审中均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申请人否认借款事实,认为原审事实未查清,适用法律错误,但至今王洋仍不能对自己书写的欠条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并无错误。王洋借款时与王茜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王茜对王洋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故原审判令由王洋,王茜共同偿还借款,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洋、王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许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