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永平、伍贤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平,伍贤俊,刘明菊,张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76号申请人:张永平,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伍贤俊,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刘明菊,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张琼芳,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张永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贤俊、刘明菊、张琼芳所有的总价值8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曾婷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椑南镇双洞子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888号附1-10-13号房产(其中:房产权证号为东兴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28.3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内市东(2014)第589号,面积651.70平方米)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伍贤俊、刘明菊、张琼芳所有的总价值8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