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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宝岩与杨文雅;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岩,杨文雅,王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635号原告徐宝岩,男,1963年10月24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杨文雅,男,1966年2月14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王燕,女,52岁,现住扶余市。原告徐宝岩诉被告杨文雅、王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红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宝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文雅、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宝岩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养鸡场厂,自2011年4月8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使用原告经营的饲料及��品,累计欠款499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拖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饲料、购药款4992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据一枚,证明欠款事实存在。被告杨文雅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被告王燕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养鸡场。自2011年4月8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这期间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饲料及药品,累计欠款49920元。2016年1月27日被告杨文雅给原告徐宝岩出具欠据一枚。被告杨文雅、王燕至今未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欠据一枚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存在,欠款尚未偿还。被告杨文雅、王燕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偿还欠款,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雅、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宝岩饲料款、购药款499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由被告杨文雅、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