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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执字第7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治国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治国,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朝执字第7282号申请执行人宋治国,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康奈尔药业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蒋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正大制药集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朝民初字第14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蒋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24号楼205号房屋进行了拍卖,朱杭帆(身份证号为×××)以960.7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24号楼205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杭帆(身份证号为×××)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24号楼205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杭帆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杭帆(身份证号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