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乔帅与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帅,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299号原告:乔帅,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于新宇被告:长春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09号法定代表人:庞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帅诉被告吉林省迅旗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