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林与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林,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林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13-6-1号,组织机构代码55815576-5。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辽07民终2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599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