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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林与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林,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林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13-6-1号,组织机构代码55815576-5。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辽07民终2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599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