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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钟勤元与钟龙云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勤元,钟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钟勤元,男,192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钟龙云,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钟龙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龙云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但被执行人钟龙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龙云在自贡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贡井分中心有每月800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钟龙云在自贡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贡井分中心收入111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