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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耿超杰与北京市宝源振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超杰,北京宝源振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80号原告耿超杰,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北京宝源振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加州水郡商业广场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超杰与被告北京宝源振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超杰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宝源振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震颐 微信公众号“”